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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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条文释义】
1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了与刑法相衔接,依法处罚非法持有毒品而又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法》等关于个人禁止持有毒品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毒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行为人持有毒品,可以是将毒品带在自己身上,也可以是将毒品藏在某处,还可以是将毒品委托他人保管。只要该毒品属于行为人所有,不论放在何处,都属于持有毒品。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是少量的,否则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即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其他毒品违法行为,则按照其他毒品违法行为或毒品犯罪来处理。
(4)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很少等情形。
2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前,我国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吸毒者的年龄也越来越年轻,大部分的吸毒者都是通过吸食他人提供的毒品开始吸毒的,而且一般开始提供的毒品都是免费的,当吸食者上瘾后,再将毒品高价卖给吸食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对象是毒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提供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如果行为人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了贩毒罪;另外一种情形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包括赠予和出售。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行为人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否则构成了其他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4)根据本条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坚决禁毒,并颁布了一系列禁毒规定,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禁烟毒、打击毒贩、改造吸毒者运动,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就禁绝了烟毒, 53 28553 53 15264 0 0 2125 0 0:00:13 0:00:07 0:00:06 3663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毒品开始重新进人我国,吸毒队伍正在扩大,目前我国吸毒的主要特点是:全国各地均已出现吸毒者;吸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而且成分复杂,社会各阶层都有出现;伴随着卖淫行为的发展,女性吸毒人数大量增加;吸食、注射的毒品种类繁多,向高档化发展;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被吸毒人员利用。据调查,吸毒人员中75%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与卖淫、嫖娼的结合使性病和艾滋病迅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行为的对象是毒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建国以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令、指示等,如1950年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l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等。这些禁令规定,严禁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必须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并正确合理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具有非法性。如果出于医疗上的需要,在治疗某种疾病过程中,行为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吗啡(在医疗上可以作为麻醉药品)等,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 .胁迫、欺编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近年来,一些吸毒人员在毒瘾发作找不到毒品的时候,往往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胁迫医生开具杜冷丁、吗啡等。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规定,也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因此,必须要依法予以惩处。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行为的对象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胁迫,是指采取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恫吓、威胁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欺骗,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理由,骗取医务人员的信任。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3)根据本条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